农村人对土地权的意识可能不是很到位,所以经常会发生土地纠纷的问题。大家知道土地纠纷的类型有哪些吗?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有哪些呢?还有,土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下面就跟法律咨询土地纠纷顾问名律师来了解一下吧。
土地纠纷的类型: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法律咨询土地纠纷
笔者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三、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
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其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也应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
土地纠纷的类型是比较多的,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也非常多,依据土地纠纷类型,最有利的证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征收补偿协议、土地承包合同等。
土地纠纷处理办法
1、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好办法是因地制宜。在农村,无论是村民之间还是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纠纷,大部分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尤其是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多是为了地邻之间某家多种了一垄半垄、某家地边过了一点界、甚至于某家拔草时往自家地里扔了一把草。对于类似这种气死公安、难死法院的纠纷,一板一眼地管,根本没法管;如果不管,为了争一口气,村民之间的纠纷又往往会升级为与土地相关的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如果只是就事论事地解决却不简单。解决这样的纠纷的根本原则是因地制宜、切合农村实际。如果完全死搬硬套政策与法律,解决起来就会很复杂。只有了解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当事人纠纷以外的原因,调动村级因素尤其是地缘和人缘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顾及双方面子为目标才容易化复杂为简单,解决纠纷,平息矛盾。
2、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则应当是多管齐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根据本地这些年土地纠纷解决的统计资料来看,复杂的农村土地纠纷能够较好地解决多是由乡村两级以及上级土地管理、司法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结果。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工作在农村基层,基层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且往往能收到明显的效果,但由于土地纠纷源于多个层面,只靠基层的调解工作远远不够,应当尽快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纠纷多管齐下、综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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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应当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经过对本地土地纠纷发生的原因调查,大量的涉及村民与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和村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存在着诸多的历史原因和客观原因。由于存在问题的时间较长,事件相关证据难以查找,甚至有的事件当事人已经不在了,这些原因往往导致一些土地纠纷处于难以理清事实、难以核对证据、难以依法解决的三难境地。因此,对于大量的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解决应当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
以上这些是法律咨询土地纠纷顾问名律师给大家介绍的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以及土地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进一步了解更多相关的信息,欢迎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