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的事情比较多,各方难免会有纠纷。对于建筑工程的签证与索赔有哪些策略呢?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是什么?还有,工程款纠纷起诉需要什么证据?一起跟工程建筑律师咨询顾问名律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吧。
建筑工程的签证与索赔有哪些策略
其一: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图纸、技术资料,一方面会导致正常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后又会导致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一旦发包方不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上述义务,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进行工期的签证,无论以后的工程是否复工,工期是否延期,签证所确认的顺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在总工期中扣除的。如果因为上述事件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这些签证也将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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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工程量的签证。目前施工合同通常会采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意味着对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的确认。工程量的及时签证,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是最直接的证据。当发生结算纠纷时,无论工程有无最终完工,发包方是否按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进度工程款,通常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而工程在停工之前,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务必需要签证固定,这将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其三:价款调整的签证。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变化和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等,都会引起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改变。对此,承包人一定要及时签证,固定价款。发包人口头承诺、空头支票是万万不能相信的。尤其是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部分中没有而在施工过程中临时增加的工程,没有甲方的书面指令和签证,承包人即使做了,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时,只要发包方不认,监理不予证明,工程造价机构是不会轻易确认的。这些签证,在停工之前,在施工的每个环节,承包人务必要做到边施工边签证。
其四: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发生工程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停水、停电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未及时检验等,往往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签证固定。
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根据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质量验收合格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但是当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收,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出具了合格证,是否可以认定这个工程质量合格?
原因在于合同纠纷的主体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代理人,监理单位表示的意见可视为建设单位的意见,基于行政层面的要求,由行政法调整。另一种特殊情形是指工程未经验收,建设单位提前使用的情形,一般认为除了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外,其余工程应被认定为质量合格且具备结算条件。
2、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已经届至
该条件有两个特殊情形:其一是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无效则不能继续履行,但对已完工的合格工程,施工单位可随时主张结算;其二是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解除了就具备结算条件,但如果合同没有解除,就则只能主张进度款。
3、工程款要合法,这也是最基本的条件,法院是不会支持违法所得的。
工程款纠纷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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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
通过上文工程建筑律师咨询顾问名律师的介绍,大家应该对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证据有所了解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工程建筑方面的纠纷,欢迎前来咨询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