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婚姻纠纷的原因
1.一是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婚外情;二是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离婚之路;三是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对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双方长期分居普遍,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2.一是《婚姻法》虽有列举规定,但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外界知之甚少,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特别对于女方来说,一般来讲是女方在男方处居住,举证更为困难,导致当事人在举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待过6个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直至解除婚姻关系为止,我院审理于的农村婚姻案件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起诉两次或两次以上,将第一次离婚诉讼作为铺垫,专为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打基础,如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在目前法院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浪费了审判资源。
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太过笼统,不易操作,给审判实践操作带来了混乱。一是该条规定采取的是“不问过错原则”,即不问当事人离婚存在的过错,只有离婚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应予以返还,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件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离婚时男方生活条件较为富裕,女方便可不予返还彩礼,这对男方来说会显失公平。二是该条规定不管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也未说明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存在有蔽端,农村女方一般是用男方的彩礼来购置婚前财产,这些财产会随着时间的增长损坏或消失,双方结婚若干年后,这些财产的价值会很大程度的降低,而再让女方去返还男方的彩礼,对女方而言也会显失公平。
农村婚姻纠纷案例
二、农村婚姻纠纷调解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不管是第几次起诉离婚,具体的调解程序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因为实际情况的不同,就会导致调解的结果可能不太一样。而一般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法官才能根据实际的情况对案件作出判决,但此时也不一定就是会判决夫妻离婚。
此外,在农村婚姻纠纷中如果自行协商失败最终走上诉讼程序的话,最好请一名律师来出面解决,这名律师会起到很好的沟通桥梁作用。
农村婚姻纠纷案例
三、农村婚姻纠纷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和广大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离婚案件增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不可低估,要在农村加强法制宣传,大力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摒弃影响婚姻和睦的不健康因素,帮助农民树立和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2.法官应注重行使释明权,把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有机结合起来。一是要加大和注重行使释明权,针对农村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方面提供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供证据,引导他们举证;二是要把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有机结合起来,法官要主动询问当事人相关事实,使双方主张、证据存在的矛盾、错误暴露出来,对方承认某些有利于另一方的事实,也减轻了另一方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提供出证据线索,因自身原因不便于收集的,应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官应及时收集,必要时应到基层组织、左邻右舍进行调查,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出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怪圈。
3.婚前给付,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引入过错责任原则,要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上述情况的酌情予以返还。如结婚未满一年的,可判决返还大部分彩礼,结婚未满二年的,可判决返还少部分彩礼,二年以上如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应再予返还,也许有人担心这样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取决于法官的自身素质及对法律的认识,可通过提高法官素质等途径解决,但不能因此牺牲一方应得的利益而保护一方不合理的利益,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婚前给付,离婚时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酌情予以返还”。
4.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各地发包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承包土地的时间与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不一致,造成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承包土地经营权分割难度加大,情况复杂,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农村妇女已实际耕种土地,但未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婚后另一方户口尚未迁入的,因其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亦不应予以支持;二是签有土地承包合同或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处理时,要强化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子女抚养、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及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进行分割,如分割有损于其经济价值,则应将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上面文章为你讲解的关于农村婚姻纠纷案例的部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有兴趣的朋友们,如果正处于这种纠纷之中一定要尽量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