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一直都是很多父母的比较关心的,离婚有很多东西大家都需要分清楚,但是孩子是一个整体的,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容易的,下面就由小编携手名律师介绍一下相关的资讯吧。
离婚中孩子抚养权
离婚时,子女应归父母哪方抚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离婚后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商不成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所以离婚时子女归一方抚养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定情形,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离婚时抚育费按什么标准支付?
抚育费给付标准的认定, 主要是根据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分别为:
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育费。
离婚中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抚育费能否增加或减少?
一种情况是增加抚育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协议或法院原定抚育费数额的基础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当发生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其他正当理由情形的,无论是法院判决定期给付抚育费,还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之后,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育费。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增加抚育费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另一种情况是减少抚育费。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失去经济来源或收入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比如丧失劳动能力、因犯罪被判处徒刑等原因,可以和另一方协商或诉讼请求减少抚育费的支付。
离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如何确定?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估计大家通过小编的介绍已经了解了关于离婚中孩子抚养权的资讯了,孩子抚养权一定要处理好,这样对孩子的成长也是很关键,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那就关注名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