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纠纷协议
名律师家庭房产协议书
甲方(父):甲方(母):
乙方(长子方):
丙方(次子方):
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相处,增进父子间兄弟间及家庭所有成员之间的情感,进一步明确家庭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避免其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纷争,现根据家庭房产的实际情况,并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现对家庭房产提出如下协议,以便家庭成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壹号房;另外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母,本协议书以下简称贰号房。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两处房屋,经甲乙丙三方协议,壹号房由乙方出资____元整做为(对甲方修建)经济补助交付甲方,其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壹号房房屋无继承权。贰号房其所有权由丙方继承,同样乙方对贰号房房屋无继承权。
第三条介于目前两处房产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持有人,均为甲方名字,由于条件所限,暂时无法变更过户,待协议签订后,其有关证件和票据都交给乙丙各人保管。今后条件允许如需要变更或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乙丙各自负担。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关爱子女的原则进行承诺,在享有上述房屋使用权、居住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甲方的两处房产分割后,为了确保甲方居住有保障,安度其晚年,便利幸福地生活并不受任何影响,乙丙的居住处均须留有甲方的一间卧室和一间厨房,以供甲方无偿地居住和使用,直到终身。乙丙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占用留给甲方的房屋。
第六条本协议所述两处房屋,原都是甲方所有,而不是乙丙自购商品房,所以此次分割,只有乙丙才享有房产权利,不存在他(她)们所谓共同财产的说法。
第七条房产分割后,如遇房屋拆迁所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用,均归乙丙各自所有,甲方不享受经济互补问题,但无论谁的房屋被拆迁或出售,甲方仍要随其居住,并做到卧室和厨房齐全。
第八条在甲方能自理的情况下,不要求乙丙承担生活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甲方年迈,乙丙对甲方的赡养问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各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第九条乙方与丙方享有房产权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各自对其房屋拥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叁份,每方各执壹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三份内容完全相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自乙方给付甲方人民币____元整时生效。
另:为示公证,特邀请叔辈_______、_______二人作为本次协议书签订旁证,为监证人。
第十一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家庭房产纠纷协议
甲方(父):甲方(母):
乙方(长子):
丙方(次子):
叔辈旁证:
监证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时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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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京创律师代理被告黄某拆置房纠纷。被告黄某与原告季某系夫妻关系,1982年乡镇府审批给原告季某一处宅基地,1983年结婚,一直居住于此。 2012年7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当中约定该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整。2013年10月该处房屋被拆迁,获得安置房5套。 2014年4月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拆迁房及各项补偿款。 原告诉称,原告的户口在该院落,并且,作为被安置人,该五套安置房中包括了补偿给其本人的房屋。 被告代理人京创律师称,首先,原告已经丧失诉争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诉争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诉争院落在拆迁之前已经全部建成二层楼房,没有空闲院落。 离婚时原告已经放弃了所有地上物的权利,且自离婚后获取了共同财产的折价款,彻底搬离诉争院落,故原告已经放弃诉争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再属于诉争院落的房屋所有权人,故对诉争院落不享有任何权利。 其次,与诉争院落的户口情况毫无关系,且被告未原告空挂户口而得到任何额外利益,故诉争院落的所有拆迁利益包括钱款和安置房与原告无关。 诉争院落拆迁获取的安置楼房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取,因原告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属于诉争院落的实际居住人,故安置楼房应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要求分割。 再次,根据拆迁政策显示,补助是按院子补助,不是按照每人补助,另明确补助是原告的,故该笔款项与原告无关。 并且,被告代理京创律师还调取了相关证据支持以上的陈述。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认为,涉案拆迁协议中,原告被列明为共居人,其作为涉案院落拆迁的安置人口,应取得被告利用其作为拆置人口的所取得的部分拆迁利益。但由于原告在于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将涉案院落全部归被告所有,因此,法院认为基于房屋所取得的拆迁利益原告不应再向被告主张。 在拆置补偿中,其他各项补助费用都明确了补偿的对象,故该部分拆迁利益与原告无关。 综上,根据拆迁协议及拆迁档案的内容,结合拆迁政策,被告应给予原告拆迁补偿利益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庭房产纠纷协议
家庭共有房产析产协议-名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明诉称:被告冯佳与被告李茂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冯雷、被告冯慧、被告冯澜三名子女。原告王明与被告冯雷二人系夫妻关系,曾于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翻建冯家村2号院内老房,现二人离婚,请求分割涉案宅院内28间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冯佳、冯雷、李茂、冯慧、冯澜辩称:翻建涉案宅院内老房时,被告冯慧出资7万元,分得房屋5间;被告冯澜出资8万元,分得房屋6间;被告冯佳、被告李茂共同出资4万元,共同分得房屋3间;被告冯雷出资13万元,分得房屋10间。涉案宅院内前院西房4间是由父母出资,原被告均无权主张。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查,涉案宅院分前后两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系冯佳。涉案宅院内目前共有房屋28间,其中后院共计房屋24间,分别由被告冯佳、冯雷、李茂、冯慧、冯澜五人各自出资翻建;前院共计房屋4间,系被告冯佳与被告李茂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建造,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被告冯雷系在与原告王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在涉案宅院内翻建的10间房屋。
另,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及其父母就涉案宅院签订的农村家庭成员集资建房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可以印证被告所述属实。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宅院后院内房屋中二层西五间归原告,一层西三间及二层西六、七间归冯雷,其他房屋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家庭成员集资建房协议书即可。
四、名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后院内共有房屋28间,原被告签订家庭成员集资建房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中约定按份出资翻建24间房屋,故冯佳、李茂、冯雷、冯慧、冯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各自享有涉案房屋产权份额。
冯雷与王明二人对于婚内翻建并取得所有权利的10间房屋享有共有产权,现二人离婚,原告有权主张分割10间房屋,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涉案宅院前院内的西房四间,因原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其享有的权利,故该部分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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