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五x煤矿于2003年12月15日成立,于2016年2月1日注销,投资人为刘xx。被告安x煤业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亦为刘xx。对于原五x煤矿与被告安x煤业公司的关系,被告安x煤业公司陈述二者系在同一地点办公,矿洞也是同一个矿洞,只是采区范围不同。2012年11月,原告卢xx与被告安x煤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种系采煤工。2016年6月30日,因被告安x煤业公司关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7月14日,原告卢xx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安x煤业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经济补偿、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多收取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共计元、职业病体检检查费。该委裁决由被告安x煤业公司支付原告卢xx经济补偿,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卢xx对该裁决不服,起诉来院。被告安x煤业公司在仲裁时未提出原告卢xx诉讼请求已过时效的抗辩,对仲裁裁决亦未起诉。法院判决由被告重庆安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卢xx经济补偿;由被告重庆安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卢xx多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共计。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最关键也是最具有争议的焦点即为五x煤矿与被告安x煤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解决流程
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工伤纠纷,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工伤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工伤纠纷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仲裁时效
提出仲裁要求乙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管辖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纠纷。发生工伤纠纷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仲裁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审查立案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开庭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庭审与裁决
仲裁庭处理工伤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不服裁决时的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的履行与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期限
仲裁庭处理工伤纠纷,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工伤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工伤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工伤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申请仲裁需准备的材料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
名律师-仲裁裁决书
莲劳人仲案字(2017)第580号
申请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霍娟宁,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男,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陆某诉被申请人陕西xx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乌江独任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霍娟宁,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宁某某、詹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所在的某小区从事安保工作,职务为秩序员,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2016年9月18日10点左右,因地下车库摄像头角度有问题,申请人扛着人字梯到地下车库准备修理摄像头时,在地下车库台阶因太黑踩空,导致脚部扭伤。经长安区北里王中医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足第5趾骨基地骨折;2、左足舟骨撕脱骨折;3、1度房室传导阻滞。经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再查:西安市201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每月。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双方提供的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述2017年8月7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合法合理,本委予以支持。唯其主张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有误,本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护理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予以驳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发生伤残事故并经劳动行政部分认定了工伤,评定了伤残等级,应依法享受各项工伤待遇,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持。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1款、第四十七条;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
名律师》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解除;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
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男子未签订劳动合同,便在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木材加工厂从事锯木工作,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男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
导读: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下面有关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男子未签订劳动合同,便在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木材加工厂从事锯木工作,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男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2012年1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原告邓伟良应支付被告杨善春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费以及一次性赔偿金,以上合计。
原告开办的木材加工厂位于八塘镇高北村,未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被告于2011年8月15日开始到该木材加工厂从事锯木岗位工作,与其同小组从事锯木工作的还有陈学雄、魏学军两人。2011年9月27日,被告在工厂锯木过程中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疗费,原告垫付了该笔医疗费。经诊断,被告伤情为:
1、右手第2-4指近、中节毁损伤;
2、右拇指、小指软组织挫裂伤。被告住院期间有陪护人员一名。2011年12月16日,经贵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陆级。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被告向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赔偿和住院期间伙食费。因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需赔偿被告赔偿金。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被告受伤前因故曾在短时间内暂时离开过岗位,后又返回岗位继续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开办的木板厂是拥有一定固定资产,雇佣工人从事生产活动的营利性组织,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但被告未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雇请工人工作,原告雇请被告工作的行为属于非法用工。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用工关系。被告受伤前虽因故曾暂时开过岗位,但之后又返回岗位继续工作,原、被告的用工关系并未因此解除。被告在原告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工作期间受伤,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原告应赔偿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费以及一次性赔偿金,其中生活费包括被告在劳动能力鉴定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例与其它需要知晓的内容,想必多多少少会对大家有所帮助的,大家如果还有其它疑问可以给小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