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律师所与传统的律师所是不同的,管理上以及分配等各种问题都有着不同的区别,并且公司制律师所的有点较多,能够激活更多的人才,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收益。
一、什么是公司制的律所发展模式?
传统的律所一般都是以提成制与承包制为主,提成制就是将律师费的一定比例交给律师事务所,挣的多交的多,挣得少交的少;而承包制就是无论律师挣多少,每年只需交固定的费用,剩下都是律师自己的。在一定时期,提成制和承包制极大的激发了律师的积极性,律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律师行业由此迸发出了巨大的生产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提成制和承包制的弊端日渐浮现:在团队建设方面,承包制或提成制的律所,既不给律师授薪也不分配案源,并且要求律师分摊办公成本。这导致事务所对律师来者不拒,律所花名册上律师人数众多,但律师之间互不相干,素质参差不齐,各自单打独斗。承包制或提成制的律所表面看来好像是一个团队,实际上只是律师个体户的联合办公,并不能以团队力量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主任管理方面,由于承包制或提成制的事务所只是律师个体户的联合办公,律所主任没有权力、动力和压力对律师进行有效管理,造成严重的“管理缺失”现象,律师“各自为政”、“散兵游勇”、“单打独斗”,更不用说实行专业化分工或同意调配资源了。在律师素质方面,由于事务所既不给律师授薪也不分配案源,律师基本处于自力更生状态,为了生存,只能来什么案就接什么案,再研究什么案,根本无法使自己得到专业化的训练,也就成为了样样都懂,却又样样不精的“万金油”式律师。在资源调配方面,由于承包制或提成制下律所主任缺乏管理的权利、动力和压力,律师“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因此对各种资源无法进行统一整合与调配,对于客户尤其是企业客户的突发需要,难以调配律师,响应机制不及时。
公司律师
二、公司制与传统的合伙制有何不同
公司制律所与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存在以下几点不同:
1、管理模式不同
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在管理上较为松散凌乱,主要依靠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进行管理。传统律所在管理架构上主要采取“律所主任—合伙人—律师”或“律所主任—提成律师”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下,律所主任成为管理的关键,但在现实中由于律所主任既要开拓案源、办理案件,又要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往往没有精力进行管理。故这种方式往往会造成两种极端,要么是律所主任大权独揽,律所成为“一言堂”,要么是律所主任无力管理,导致合伙人各自为政,管理较为混乱。
而公司制律所则设立专业化及一体化的管理制度,在人财物上进行统一调配,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层,以合伙人会议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类似公司股东会),以专门的委员会(类似公司董事会)负责律所的日常运营管理及决策,对部门进行专业性的细分,拥有完整的考核制度及薪资制度。这些与公司运营相类似的制度使得公司制律所在管理上与传统合伙制律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分配模式不同
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分配体系相对比较简单,以提成制律所为例,主要是收取提成律师的一定费用,用于办公成本支出和其他费用,剩下的收入归提成律师所有。这是一种“高分配、低积累”的方式。
而公司制律所在分配方式上不同,主要采取的是“低分配、高积累”的方式。工资的水平反映了其在律所的贡献及价值,因此公司制律所一般都会建立一整套考评制度,并通过设立相关的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评。
3、业务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可能更多的依赖于律师单打独斗,依靠律师或者合伙人的个人资源获得案源,以积累的声誉进行营销,通常会组建起自己的团队。由于传统律所与律师之间仅仅是分担成本和分成的关系,律所对于合伙人或提成律师在业务开拓、业务办理方面很少提供帮助。
而公司制律所则不同,他们具有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公司制律所强调专业分工,具有从事管理能力的合伙人经选举担任管理类职责,专门从事律所相关事务管理,而不再从事具体律师业务办理;具有社会活动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合伙人则专门从事市场开拓和社会活动;在律所内部按照业务领域不同划分不同的业务部门。这种方式能够让律师专心钻研自己业务范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成为专业化律师,可以极大地提高业务部门及其律师的执业水准。而对于重大复杂的跨专业法律事务,则可根据该法律事务所涉及的专业部门不同,让所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从而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
4、文化及品牌建设不同
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在文化及品牌建设方面不太重视,因为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局面,传统合伙制律所律师团队之间很少有交流与合作。某些著名的合伙人会以自己的经验和资源积累出个人的声誉,打造个人品牌,但对于律所文化建设,则关心甚少。在这种模式下,律所可以做大但难以做强,优秀的企业文化更是无从谈起。
公司制则不同,因为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以及对规模化、专业化的追求,致使他们十分重视律所的文化和品牌建设。相较于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公司制律所会在这个方面投入较多的时间与资源,通过文化建设和品牌建设,将合伙人与律师凝聚起来,增强律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提升律所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最终提升律所的整体实力。
公司律师
三、公司制律所的优点何在
国际大所所实行的公司制和管理运作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地激活人才、资源,实现专业化分工,这才是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之计。
公司制律所的优点,在于以下几点:
1、一体化管理,资源配置更优
按照公司的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对人、财、物进行统一调配,较传统合伙制的零散管理模式而言,有着更为全局的把控,专业齐全,业务互补,在资源的配置上也会更有优势。
2、团队协作更强,凝聚力更好
公司制的律所十分注重团队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也注重律所的文化建设,相较于传统的合伙制律所,拥有更强的凝聚力与团队协作能力。
3、制度完备,更具规范性
公司制律所的各项制度规章相较于传统合伙制律所更为完备,考核机制齐全,晋升通道更为透明,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在薪资制度上也较为规范合理,更容易规模化。
4、稳定性强,能够长足发展
公司制最大的优势在于通过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进行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的发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更具有长足发展的优势,其“低分配,高积累”的模式为其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综上所述就是公司制律师所的相关信息,如需更多的信息请关注《名律师》,《名律师》小编会为你解答公司制律师所和传统律师所得区别和优势在哪儿,并且更多的解答您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