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追认、催告权及撤销权等。此类行为通过追认,能够弥补其效力上所欠缺的要素。以下将详细阐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追认
追认,系追认权人通过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使效力未定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追认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即生效,其核心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缺失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的主体,因行为类型而异。在无权处分情形下,追认权归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情形下,追认权则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债务承担中,追认权由债权人行使;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其追认权则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方式,需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的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明确表达。
若追认行为完成并补足了效力未定行为的生效要件,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否则该行为将溯及既往地发生法律效力。
二、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向追认权人告知相关事实,并催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追认权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法定代理人在此期间内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的权利,且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同样,对于无权代理情形,相对人也可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同样享有撤销权。
三、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与催告权均为相对人的权利,但二者对效力未定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表明其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并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
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