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责任,是基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数量差异,对民事责任所进行的一种分类。具体而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一项民事责任。
在医疗纠纷领域,当发生医疗事故并引发纠纷时,责任的承担方式需予以明确。若不同主体因疏忽大意,均对损害结果负有责任,则需共同承担责任。例如,诊断错误导致治疗方式不当,护理人员护理失当等情况,均可能涉及共同责任的承担。
共同责任还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且均存在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他们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即为共同责任。此外,需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与共同责任不同,连带责任中任一责任人均需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此条款为确定各按份责任人责任份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若各按份责任人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有明确约定,则应依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若无约定,则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按份责任人仅需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其责任份额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每一个按份责任人无需对其他按份责任人的责任份额负责,权利人也不能就超出按份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部分向其提出请求。
主要责任人: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缺陷,且该过失或缺陷与产生的不良后果或纠纷起主导作用者,为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缺陷,且该过失或缺陷与产生的不良后果或纠纷有一定关系者,为次要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医疗纠纷的发生与责任科室的管理疏漏有关时,该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分管院领导为管理责任人。
共同责任人:当医疗行为存在缺陷,但难以界定到具体个人时,参与该诊疗活动的所有人员均视为共同责任人。
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共同责任中,每个承担责任的主体均需根据导致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承担责任。同时,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以及管理监督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