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上可以建设厂房,但用途必须严格限定在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这三大范围内。若通过租赁集体土地来建厂,则仅限于开办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开办,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集体建设用地,亦称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