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申请提交后,是否可以撤回?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在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正式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有权撤回登记申请。
一、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后,能否撤回?
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后,若因故需要撤回,只要登记机构尚未将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即可提出撤回。因为一旦登记事项被记载于登记簿,即意味着物权公示已完成,登记机构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再对登记簿的记载进行更改。
二、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撤回登记申请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字按手印确认。鉴于房屋登记通常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亦应由双方共同提出,此举既符合规定,又能有效避免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撤回申请。
撤回申请必须在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提出。
三、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时,应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文件:
撤回申请书,需明确表达撤回申请的意愿,但无需陈述撤回理由。
身份证明,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作为原申请的凭证。
在共同申请的情况下,撤回申请请求书应由双方共同出具;在代理申请的情况下,应由代理人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若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将视为申请未撤回,登记机构仍可继续完成登记。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在原受理窗口提交撤回申请登记材料。若提交的材料基本齐全且符合规定标准,应在原受理窗口交验材料,填写申请书、询问表,完成申请受理过程。
退回原申请登记材料:收回受理凭证,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原申请登记材料退回。
摧毁记录:将已录入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予以清除。
需注意的是,若申请登记事项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并撤回,撤回登记不产生新的登记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