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拆迁立法领域,“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被确立为三大立法目的之一,且常居首要位置。这一设定凸显了私权平等保护与“推动城市建设项目高效实施”目标之间存在的平等与效率张力。效率,作为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对法学判断具有深远影响。正如法律经济学家所指出的,“经济法则深刻影响着法律与立法对象的诸多层面”,“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经济事务的规范,它作为衡量标准,反映了利益效用与财富的分配关系。”
从经济学视角审视,效率概念紧密关联着经济生活中全体成员的福祉。依据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1848-1923年)提出的“帕累托最优配置”理论,若无人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改善自身状况,则资源的高效配置便成为必要考量。在资源稀缺的情境下,个体改善自身境遇往往意味着从他人处获取资源,进而可能使他人境遇恶化,此即“帕累托效率”的体现。同时,经济学家亦重视社会成员利益的公平分配。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指出,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一种权衡关系,难以同时兼得,需有所侧重。追求平等可能牺牲效率,而追求效率则可能容忍一定程度的不平等。
尽管法律无法彻底消解平等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但效率的实现必须以私权平等保护为基石。任何以无端损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私权为代价换取的效率,均非法律所应保护。在私法学领域,私权平等保护理念要求个人财产的获取必须合法合规。即便在资源极度匮乏、个体改善自身境遇只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的情况下,也必须基于他人自愿或法律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的适度强制。那种无视社会公益、单纯以“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为由强制拆迁私人房产的做法,虽看似维护了城市建设进度,却在法律制度价值层面失去了其应有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