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定资格。与之相对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进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简而言之,民事权利能力关注的是“有没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聚焦于“能不能”实际行使这些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是理解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
具体而言,两者存在以下差异:
其一,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拥有,不受精神状态影响。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年龄密切相关,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至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二,民事权利能力直至自然人死亡才消灭,而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因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例如精神病患者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性:
一是统一性。它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二是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三是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等广泛内容,保障自然人的生存与发展。
四是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转让或抛弃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放弃生命权,法律对此不予承认。
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也受法律保护。此外,民事主体还依法享有物权,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受法律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