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后悔”成为交通肇事者的遁词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在瑞安市东新线与隆山东路的十字路口,两名小学五年级的女生搀扶一位老太太过斑马线时,不幸被一辆左转弯的大货车撞倒。其中搀扶老太太左手的女孩黄小连,被卷入车底,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记者得知肇事司机孙某已有十年驾龄,面对采访,他不断重复:“要是当时开慢点就好了……”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今年5月1日至5月3日18时,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43起,导致349人死亡、109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高达177万元。这些数字背后,是一个个家庭的破碎和无尽的悲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然而,相较于生命的消逝,这样的处罚显得过于轻微。这种轻罚或许正是导致部分司机心存侥幸、屡次违规的原因。每当事故发生,他们才痛定思痛、悔不当初,但这些悔恨对受害者家属而言,却是难以承受的讽刺与伤害。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肇事者本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交通法规并引发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酿成悲剧。尽管在刑法理论上,这种犯罪心态被认定为过失,但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却层出不穷,无数家庭因此破碎。司机们并非不知这些残酷的数据,却往往选择视而不见,继续心存侥幸,为抢时间、占车道而违规驾驶。一旦出事,便自认倒霉、表达悔意,但对于逝去的生命而言,这样的悔恨已毫无意义。
交通肇事罪的轻罚无疑为交通事故的频发提供了“温床”,成为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再加上肇事者或真或假的“后悔”之词,使得交通肇事在县级检察院公诉案件中始终占据犯罪数据比例的最高位。这无疑是一种悲哀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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