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产分配中,若父母决定将财产全部给予儿子而忽略女儿,女儿是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身权益,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通过立遗嘱来指定个人财产的继承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在分配财产时可以完全无视子女的实际情况。
对于已成年且具备正常劳动能力的女儿,父母在分配财产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选择不将财产分配给她。但若女儿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无依,父母在立遗嘱时则必须为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女儿认为自己应当获得父母的财产分配,她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而言,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遗产。在此过程中,女儿需要证明自己已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并因父母的不当分配而遭受了经济损失。若法院认定女儿的请求合理合法,将会支持她分得部分或全部遗产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若父亲在生前订立了遗嘱,并明确规定只给儿子不给女儿,那么在他去世后,其个人财产将按照遗嘱的规定执行,仅由儿子继承。
然而,遗嘱的效力并非不受限制。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父亲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若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在订立遗嘱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若父亲在生前未订立遗嘱,其个人财产将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儿子和女儿在继承顺序上享有同等的权利。遗产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无遗嘱情况下,若女儿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她有权与儿子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若女儿认为自己应当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