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常因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而承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此时,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在事故中遭受侵害,导致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顺序通常为: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若购买了商业保险,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补足;若仍有不足,则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如有更多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