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协议中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主要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为确保条款的有效性,建议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地域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切实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合法权益。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股东,也建议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
一、股权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可行性 在股权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股东在公司中的特定角色及其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或核心竞争力。若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公司有权要求这些股东在股权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范围等。此外,对于既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又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股东,为避免同业竞争,也建议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事项,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股东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股东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基于职位的特殊性,对公司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二是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股东,特别是那些掌握公司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的人员,他们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同样需要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
三、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在性质、对象、期限及经济补偿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主要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特定群体,其期限通常与任职期限相同,无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竞业限制则是约定义务,对象更为广泛,包括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其期限通常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有效,且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