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因擅自将上海拾荒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小破孩》系列动画片中的卡通形象“小破孩”和“小丫”印在其生产销售的文具及产品外包装上,被拾荒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月1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3月,上海拾荒动画设计有限公司创作完成《小破孩》系列作品,并于当年年底获得上海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2003年至2005年间,该系列动画片的部分内容在“2003国际卡通•数码艺术周”“2004新时空杯多媒体作品CG大奖赛”“2005四川电视节金熊猫奖国际动画数字艺术作品评选”等活动中斩获奖项。
去年12月,拾荒公司发现由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生产、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破孩圆珠笔”笔杆和外包装纸盒上均印有《小破孩》系列动画人物形象“小破孩”和“小丫”。今年5月,拾荒公司以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真彩、乐美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针对拾荒公司的诉讼理由,两被告共同答辩称,乐美公司仅生产圆珠笔笔杆半成品,笔杆上“小破孩”卡通形象的印刷由真彩公司完成,因此乐美公司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此外,被控侵权产品在两被告全部产品中所占比例极小,实际获利并不多。在收到拾荒公司的交涉函后,两公司已积极回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模具,因此原告的索赔金额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及两被告的获利情况,而两被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期间、数量、价格、产值等内容缺乏客观性,法院在综合考虑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情节、后果及原告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后,酌情判定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此外,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声誉受损,故对原告提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