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自依法签订之日起即可生效。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生效时间,则按该约定时间生效。竞业限制的期限设定有严格限制,不得超过两年。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承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地域及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上述人员若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自行开业从事与原单位同类产品或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无效:
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必须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商业秘密的存在是实行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若协议签订主体不符合条件,将导致协议无效。
超过竞业禁止期限:竞业限制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若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此限制,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未给予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协议中未约定补偿数额或给付标准,双方可就此进行协商。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补偿金,则该协议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既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约定按月支付。但需注意,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