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国有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流程,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国有房地产转让中的价格评估等关键问题,明确如下要求:
一、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统称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若需依据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土地增值税,可委托经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并持有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授予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评估机构,承办相关房地产评估业务。
二、针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条例》与《细则》中规定的评估方法,对应纳税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基准价格,并需按税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定计税依据的参考依据。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若需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与评估相关的资料,评估机构应无条件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与《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与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纳。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任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转让评估过程中,若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与相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坚决取消其执业资格。
若房地产评估机构因拒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相关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该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若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财政、税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紧密协作,共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为此,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房地产评估工作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