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现象解析:行为本质、表现形式与法律定性
“包二奶”并非法律术语,在婚姻法领域,与之相关的准确表述是“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现象通常指已婚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物质等利益,与婚外女性建立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同居或性关系,且女方往往仅与该男性保持此类关系。当“包二奶”行为严重到构成重婚时,将面临刑法的制裁,但多数情况下,此类行为并未达到重婚的程度。
具体而言,“包二奶”是指已婚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婚外女性提供经济支持,并与之保持性关系。其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为婚外女性购置房产、车辆,或为其租赁住房并提供生活费用。部分案例中,涉事男性甚至同时包养多名异性,数量多达七八人。值得注意的是,“包二奶”这一说法同样适用于已婚女性在婚外供养异性的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包二爷”。
“包二奶”现象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便已在一些沿海开放地区出现,如今已在全国范围内蔓延,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这一说法都已广为人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与婚外异性同居,既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甚至生育子女也不改变这一状态。这种行为被大众俗称为“包二奶”,亦称“养小蜜”、“养金丝鸟”或“金屋藏娇”。与此同时,少数地方也出现了“包二爷”的现象,即已婚女性为排遣寂寞或报复丈夫,花钱长期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保持性关系。
“包二奶”的涉事人员范围广泛,包括私营企业老板、个体户、外资企业管理人员、港澳台商人以及党政干部等。据广东省妇联统计,1996年至1998年间,该省妇联接收的此类投诉数量逐年上升,分别为219件、235件和348件。其中,有一位包工头竟娶有1妻5妾,并育有12个子女。
当前,“包二奶”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