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被依法撤销,从而自始无效。这些特定情形主要包括因胁迫而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却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而结婚,以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婚等。在婚姻关系被撤销前,其法律效力是存在的;但一旦撤销,则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且请求撤销婚姻的,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可撤销婚姻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归属于最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父母。若双方无法就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判决。同时,可撤销婚姻中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虽在法律上被视为非婚生子女,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他们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形成原因:无效婚姻是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而可撤销婚姻则是因违反当事人意愿,如因胁迫而结婚。
请求权人: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则包括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申请时限: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对于无效婚姻,则应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
有权处理的机关: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无效婚姻则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则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若法定的无效情形已消失,该婚姻则可能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