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离婚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是分居需持续且满两年;三是需提供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相关情形。若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可先由相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此外,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样应准予离婚。
关于分居期间夫妻债务的处理,需分情况讨论。若夫妻一方因受另一方虐待而离家出走,为日常所需、治疗疾病或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若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同样,若分居后一方为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且其生产经营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则该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负债方个人清偿,另一方无代为清偿的责任。
判断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依据负债缘由。若一方因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并在分居期间为生活、履行法定赡养、抚养义务或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本就存在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
为证明分居事实,可提供以下证据: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口头协议需对方承认);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建议使用快件邮寄,并注明“分居”,保留邮寄凭证);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以及人证(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亲戚,但需注意证人证言需辅以其他证据,因其往往与作证一方有利害关系,且分居属夫妻“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