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若全责方导致他人受伤,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涵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的计算需综合考虑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状况。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认。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则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来确定。有收入的护理人员,其费用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据此确定人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需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票据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20%。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或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且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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