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保险都不陌生,几乎每个人都会购买保险。我们都知道,保险公司仅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那么,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误工费,我们该怎么办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下将进行详细介绍。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误工时间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误工费,你可以考虑提出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相关情况也做出了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二是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若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看一个案例:郑大爷被王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治疗了18天,共支付了医疗费。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其与王某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人有权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该条款是双方依法达成的合意,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然而,郑大爷的用药中包含了5000余元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认为,非医保用药虽不一定全部不合理、不必要,但不应由保险人承担。
针对此案例,有法律人士指出,“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的规定存在问题。保险合同不仅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该格式合同涉及的赔付对象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受害人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时,用药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则应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责任。
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范围和赔偿标准,以避免后续产生保险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