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生活日益复杂的当下,委托持股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现象,同时,委托他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背后潜藏着诸多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近期,笔者应某顾问单位之邀,为其拟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现就委托他人持股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公司法》并未对委托持股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公司法》,对公司出资从而成为公司股东,需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股份有限公司仅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登记。经登记的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或身份的最终法律依据。这意味着,持有公司股权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仅凭委托持股协议,无法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对公司也不具备约束力。委托人不能依据委托持股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亦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委托持股的本质是委托人向公司出资并期望享有相应股权,但委托持股本身并非直接的出资行为,而是出资行为的委托,由受托人代为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委托持股关系基于信托法、民法和合同法构建,而非公司法,因此存在以下风险: 其一,由于委托持股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受托人自身债务缠身,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查封持股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债务。 其二,若受托人离世,委托股权极有可能成为继承人争夺财产的对象,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委托人通常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公司的重大决策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和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实际上由受托人行使,这无疑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其四,受托人的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可期待利益,尤其是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委托人却难以有效控制此类行为。 其五,对于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委托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其违法和无效,将给公司经营带来巨大风险。
鉴于此,准备或已经采用委托持股方式的委托人,务必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工作,提前防范风险。
在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持股协议是最为关键的法律文件。因此,对于委托持股权益的保护,通常通过在委托持股协议中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利益的转移、股权确认权、监督权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来实现,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明确受托人在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后果。 二是明确受托人因代持股权可能获得的利益,如股利、分红、转让款、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转移的方式、期限以及相关责任。 三是明确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一定程序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四是明确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的持股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 五是明确受托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 一份明确、具体且合法的委托持股协议,不仅能促使受托人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和公司的利益,还能让受托人获得相应的回报。
若受托人违反委托持股协议的相关约定,委托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依法进行救济: 一是追究违约责任。委托持股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当受托方违约时,委托方可根据协议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是确认股权归属。委托持股难以直接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只有在建立委托持股关系时已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取得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尊重委托持股的事实,最终依法确认股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