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理念在于拯救企业,公司重整程序正是这一理念的具体体现,它为困境中的企业提供了重生的契机,现已成为破产法中的关键制度。那么,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接下来,我们将一同探讨。
首先,人民法院必须已经受理了破产申请。若债权人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未获人民法院受理,那么债务人或出资人则无权提出重整转换的申请。只有当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该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如管理人指定、财产接管等已开始实施,债务人或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的必须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若债权人未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的出资人则无权提出重整申请。
《企业破产法》在程序设计上,避免了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以防止程序转换带来的高成本和社会资源浪费,这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再者,人民法院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必须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债务人、出资人只有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债务人或出资人则无需另行申请。
最后,人民法院必须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这是时间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效力,一旦法院裁定认可重整申请,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将立即中止。若债务人不执行或无法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且该程序一旦开始,便不可逆转。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若在重整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其他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包括: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也未获批准,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批准。
一般来说,重整程序的时间为2到3年,但《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重整的具体时间作出规定。重整时间通常通过重整计划确定,破产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以上便是关于重整程序启动要件的详细介绍,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受理的破产申请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以及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四方面。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