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不仅可进行赠与,也可因继承而发生转移,这两种行为均属于股权所有权的变更。以下将详细介绍股权赠与与继承的相关内容。
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无偿赠与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此类赠与仅会导致公司内部股权比例的调整或股东人数的减少,并不会引入新股东,因此不会对公司的人合性产生破坏。在此情况下,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相似,应由股东自主决定,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则是指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无偿赠与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股权赠与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无偿性,即受赠人无需为所获股权支付任何对价。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确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能够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
若在股权赠与情境下仍适用优先购买权原则,将导致其他股东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即可获得股权,这显然违背了赠与股东的初衷。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对外的股权赠与通常需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方可实施。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若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则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股权买卖形式的股权转让。
股权作为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益,在2006年《公司法》实施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股权”这一概念,仅使用“出资份额”这一表述。出资份额作为财产权益,自然可以继承。然而,基于出资份额而形成的其他权利,如对公司行使的管理权等,是否同样可以继承,曾一度存在争议。2006年新《公司法》的实施为这一问题画上了句号。《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这意味着继承人不仅可继承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还可继承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参与经营管理权等非财产权益。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可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股东生前可立遗嘱指定一个或多个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若未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股东的权益和资格。
综上所述,股权的赠与与继承均会导致股权所有权的变更。在进行这些行为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