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票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通常意味着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建立了运输关系。旅客凭借有效客票,有权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然而,鉴于客票的流通性和一次性特点,如火车票,旅客也有义务持有效客票乘运。但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常出现无票乘运、越级乘运、超程乘运或持失效客票乘运的情况。
越级乘运指的是旅客自行乘坐高于客票指定等级的席位,例如在海上运输中,旅客购买四等舱客票却占用三等舱席位。超程乘运则是旅客实际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如铁路运输中,旅客本应到长沙,却持票坐到了广州。
对于这些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旅客乘车应持有效车票,无票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需补收票款并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责令下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超程乘船的旅客,应补足票款,承运人可按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追偿。
承运人对这些行为的处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旅客应补交票款,这是其法定义务;二是承运人可按规定加收票款,这由承运人自行决定。若旅客拒不交付票款,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即令其在适当地点离开运输工具。承运人在令其离船或下车后,仍有权向旅客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