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一、知识产权的核心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保障科学、文化和技术成果的重要法制工具。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技、文学、艺术等领域,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知识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从广义角度看,知识产权涵盖了文学艺术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唱片及广播节目、各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及标记,以及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各类知识。
而从狭义上讲,知识产权主要指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名称标记权,并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及发明家等科技成果权。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机关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均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层面的主要机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地方层面则主要由这些部委的下属机构负责具体执行保护职责。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侵犯知识产权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了一系列相关罪名,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则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