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1 合同签订后,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继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应立即通知受托人暂停相关业务。如需恢复业务,应在正式恢复前7天书面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期超过六个月,恢复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因重新启动招标代理工作所产生的合理补偿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13.2 合同签订后,若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变更或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成本或时间发生变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对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进行相应调整。
13.3 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13.4 若因解除合同导致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免责的情况外,责任方应赔偿对方损失,赔偿方式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
14.1 除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合同终止不影响各方已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合同。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15.4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数量根据双方需求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涵盖的内容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