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斯特公司”)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一审判决。法院裁定华斯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登喜路”商标专用权,并需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2万元。
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希尔公司”)自1893年成立以来,深耕服装、皮具、眼镜、珠宝、钟表及书写工具等领域的设计、生产与销售。其“dunhill(登喜路)”品牌早已蜚声国际,成为世界知名商标。邓希尔公司分别于1983年、1992年和1997年在中国注册了“DUNHILL”英文商标、“登喜路”中文商标及“dunhill”英文商标。而华斯特公司成立于2002年,却在其企业名称、商品包装、网站、代理商名片、店面招牌、商品、厂房门口及招商加盟手册等多处,或突出使用“登喜路”,或以“英国登喜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宣传,甚至在商品上使用与“dunhill”近似的标识。
邓希尔公司认为,华斯特公司的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斯特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及相关商务活动中使用“登喜路”字样,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华斯特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登喜路”作为字号,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误以为其与邓希尔公司存在关联;同时,华斯特公司在网站等媒介上宣称其商品为“登喜路”产品,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的混淆。华斯特公司的这些行为明显利用了“登喜路”商标的商业价值,且存在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