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聚焦于权利人对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在司法领域,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常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判定。
一、知识产权保护涵盖的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人类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所有权。 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包括: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以下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各类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 (三)注册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机制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则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且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在上述方法确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五倍。
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将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判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这些资料。若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人民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赔偿数额。
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合法性 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价值,不得高估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