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志:法律应确立并保护驰名字号权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飞科艾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正志
去年,我曾接手一起知识产权案件,该案被行政机关作为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华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方主张商标专用权,另一方则以合理使用字号权进行抗辩。此案历经多次审理,至今仍未有定论。深入思考案件核心问题,并结合当前驰名商标热潮,我认为有必要呼吁关注“驰名字号权”的问题。
字号,即企业名称或商号,与英文中的trade name、trade dress等实质上并无差异。回顾中国商业发展历程,相较于商标,商号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在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中,老百姓记忆深刻、口耳相传的,往往是经营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字号,甚至是创业者的名字。在没有西方知识产权概念的情况下,中国人能够自发地使用字号来区分商品或服务,这无疑是一种奇迹。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传入中国内地不过几十年时间,移植而来的制度在新的土壤中总会产生一些变化,商标领域也不例外。不知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还是国人多年的习惯,企业字号权逐渐成为与商标权并存的一种权利。国家有专门的规章进行调整,也有大批人员(如企业登记科、处、局)专门负责企业名称的核准、使用和监督。然而,由于商标权在国内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字号的地位与处境就显得相对尴尬——仅靠一个部门规章似乎难以支撑其重要性,再加上各地区各自为政,导致同一字号在不同地区可能被不同企业核准使用,字号与商标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且字号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如果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凝结了权利人的智慧与汗水,那么该字号就成为驰名字号,属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我看来,驰名字号与驰名商标具有同等地位,应当受到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同的法律保护,获得同样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