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若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则该条款无效。欺诈行为表现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在错误认知下同意订立格式条款。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需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在欺诈或胁迫情形下,受欺诈或胁迫方难以表达真实意愿,因此此类格式条款无效。
2、若格式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订立,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则该条款无效。恶意串通指双方非法勾结,共同订立格式条款以损害相关方利益。
3、若格式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该条款无效。此情形指当事人通过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或行为形式合法但内容非法。在此类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的形式或行为并非其真实意图,而是为掩盖非法目的。
4、若格式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该条款无效。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关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当事人订立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守此原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或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均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便双方同意,亦属无效。
5、若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此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若违反这些规定,则条款无效。
此外,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亦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还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