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孙女能否继承奶奶房产的问题时,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启动后,若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优先按遗嘱或协议执行。若无此类安排,则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界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位,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特殊情况下,若子女先于父母离世,其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代位继承父母本应享有的遗产份额。但需注意,代位继承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
遗产分配原则上遵循均等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然而,若存在生活困难或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等特殊情形,法院在裁决时可能予以适当倾斜。
继承权平等原则作为继承法基石,具体体现在:男女继承权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无差异,遗嘱继承与遗赠中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以及遗产分割时不得侵害胎儿继承权。这些规定共同构筑了继承权平等的法律框架。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独立于法定继承的制度安排,由《民法典》予以规范。该协议允许公民与无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签订,以保障受扶养人生养死葬为前提,约定遗产继承事宜。协议双方需严格履行约定,体现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对于祖孙辈而言,虽通常不纳入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但若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或有效遗嘱,仍可能取得祖辈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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