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不幸,轻则人员受伤、财产受损,重则有人因此失去生命。近日,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读者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2025年3月27日22时16分左右,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境内发生了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6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经调查,事故发生在汤阴县菜园镇的302国道与515国道交叉口处。当时,安阳市内黄县驾驶人赵某驾驶一辆核载6人、实载12人的豫A6A7H0号江铃全顺牌客车,沿3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交叉口时,赵某驾驶的客车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冀D3A139/冀DWR8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相撞。事故造成面包车上6人死亡、6人受伤。
经查,赵某驾车闯红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外,车辆严重超员、乘客未系安全带也加重了事故的伤亡后果。值得注意的是,赵某驾驶的江铃全顺牌客车还非法加装了座椅,且事发当日该车参与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超员拉载农民工从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返回内黄县,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将肇事驾驶人赵某控制,并正在依法依规调查车辆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问题。
交通事故,即车祸,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由车辆造成。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参与则不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必须在道路上发生。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必须在运动中发生。即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必须有事态发生。即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造成事态的原因必须是人为的。即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意外行为所致。若因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这里的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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