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法》的实践应用中,保险与车主责任问题尤为突出,其中保险领域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的性质界定,以及保险公司在侵权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上。一部旨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却遭遇诸多挑战,其背后原因错综复杂。
《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但对于这两项关键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如强制保险的设立标准、运营机制,以及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在立法前既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也未进行充分的实践探索。这导致法律实施时,相关配套制度未能及时跟进,立法与实际操作脱节,保险责任问题频发。同时,由于立法对这些问题未作明确说明,且理论界也未形成统一认识,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
此外,《道路交通法》在界定车主责任时,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一模糊表述,且未给出具体解释,导致实践中对车主责任的理解存在分歧,进一步加剧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道路交通法》出台前后,新闻媒体在宣传过程中,过度聚焦于“机动车无责也赔”的条款,甚至夸大为机动车在任何情况下均需承担全部责任,以此强调法律的人本精神,却忽视了“保险先行赔偿”这一核心原则。这种片面宣传误导了公众,引发了司机群体及社会公众对《道路交通法》的误解和抵触情绪,认为该法有失公允,是一部“恶法”。这种负面情绪不可避免地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道路交通法》实施前,保监会曾表示,由于多数地区已实施强制险,全国统一强制险的出台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并要求各地保险公司以现行三者险履行强制险义务。然而,法律实施后,各地保险公司态度强硬,坚称现行三者险非强制险,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未进行任何调整。保监会对此未明确反对,甚至默许。
保险行业仅关注强制险对其商业利润的影响,忽视了三者险在政府行政强制下为保险公司带来的长期额外利润,也未认识到三者险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福利险种,而非追求高额盈利的工具。更关键的是,保险行业在法律已实施的情况下,仍拒不主动调整和变更,导致《道路交通法》因缺乏保险先行赔偿的基础而难以有效实施,立法目的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