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医疗费方面,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定。
误工费方面,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方面,结合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来确定。有收入的护理人员,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交通费方面,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残疾赔偿金方面,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按20%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365提醒,起诉交通事故赔偿时可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
在审理期限上,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在3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需在6个月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法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若仍不能审结,可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