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与半挂车均持有独立行驶证,并分别作为两辆车投保。然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两车相连即视为一体为由,拒绝赔偿半挂车撞击牵引车所造成的损失,认为该情形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但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近日,镇海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
半挂车撞击牵引车,车损险能否免责?
涉事牵引车与半挂车隶属于江北一家运输公司。事故发生前,该公司已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为这两辆车分别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2025年11月14日,该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该车行驶时,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碰撞导致半挂车上的两卷卷板向前冲出,撞击牵引车驾驶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
事故造成牵引车车损维修费及车辆施救费共计数万元(具体金额略)。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依据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条款,认为“因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去年10月,车辆所属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镇海法院。
相连的两车是否构成同一辆车?
庭审中,双方就半挂车与牵引车是否属于“本车”存在重大分歧。
原告认为,受损的牵引车(主车)与挂车分别进行了注册登记,并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两份机动车保险单,收取了两份保险费,这表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将牵引车和挂车视为两辆车。原告质疑:“为何投保时视为两辆车,理赔时却视为同一辆车?”
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条款中明确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而挂车无动力,需与牵引车相连才能行驶,因此相连的牵引车(主车)与挂车应视为一体,属同一辆车。
分别投保即应视为两辆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按通常理解,“本车”应指一辆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登记办法,一辆机动车只有一个登记编号和一个行驶证。而本案中的牵引车与半挂车拥有不同的登记编号和行驶证,因此不属于“本车”范畴。
从合同订立来看,投保人以两辆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两份同险种保险,保险公司也据此出具了两份保单,收取了两笔保费。这表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均将涉案牵引车和半挂车视为两辆机动车。投保人投保两辆车的目的是希望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能按两辆车进行理赔,这是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赔偿方法计算赔款金额,支付江北公司保险赔偿金数万元(具体金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