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昨日正式落地实施。今年1月1日至《条例》正式颁布前,依法完成结婚登记或生育的夫妇,均可依照现行《条例》规定,享受婚假与生育假相关待遇。
自贵州省推行计划生育政策40年以来,为全省经济社会稳健发展构筑了坚实的人口基石。回顾过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历经18年风雨,共进行了五次重要修订。此次《条例修正案》的出台,紧密围绕全面两孩政策,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将原条例中“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倡导,转变为“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新理念。
对于在《条例修正案》公布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将继续按照原规定的条件、标准及年限,享受既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政策。若此类家庭中的夫妻选择再生育,则将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优惠,而已享受的待遇无需退还。同样,对于已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若违反《条例修正案》规定再生育,也将停止享受原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且已享受的待遇同样无需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修正案》取消了二孩生育的审批流程,转而实行更为便捷的登记服务制度。公民在依法结婚后,无论是生育第一个还是第二个子女,均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前往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并免费领取登记证。
关于婚假与生育假的具体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依法登记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均可享受《条例》所规定的婚假与生育假待遇。具体而言,婚假在原有3天基础上增加10天,共计13天(再婚情况同样适用);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或再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原有98天基础上增加60天,共计158天,男方则享受15天的护理假。
对于再婚夫妻的生育问题,《修正案》明确指出,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且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但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