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政策内新生儿入户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政策内生育的新生儿,若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长春市户籍居民,可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出生登记申报。
出生时父母均为军人,且至少一方为长春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父(母)驻军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出生登记申报。
由长春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需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统一办理出生登记。
符合一孩生育规定。
符合二孩生育规定。
二、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的《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需提供整本复印件。
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用于出生登记。
若申请人已满三周岁,需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需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注:若父母为集体户口,需到住房建设局出具无房证明。
三、办理流程
婴儿监护人携带申请材料,前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申报,并现场进行摄像。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申请人需亲自到场面视。
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初审,并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若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已死亡,应同时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经审核批准入户后,派出所将通知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相片(满三周岁的需提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标准照)到拟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若申请人已满十六岁,应同时办理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