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起草概述
合同起草是指将合同各方在谈判过程中就权利与义务达成的一致意见,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和固定。
二、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
(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条款的起草
当事人若为法人,应使用其全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若为自然人,则应使用其真实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相符,避免使用绰号或笔名。关于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则以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在起草合同时,企业当事人的住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自然人当事人的住所应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信息一致,若经常居住地与上述信息不符,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二) 标的条款的起草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实物、货币、工程、劳务或智力成果等,它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和类别,体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 数量条款的起草
数量是衡量标的的标志,必须明确具体。起草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遵循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同时,应明确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确保数量条款的准确无误。
(四) 质量条款的起草
质量条款的起草应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质量表示方法,并依法明确质量标准。同时,应明确质量验收的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以及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五) 价款或报酬条款的起草
价款或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起草时应明确单价、价格总额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以及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还需注意价格条件和支付方式的合理性,以及价格术语与其他条款的一致性。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的起草
(此部分原文未具体展开,以下为概括性描述) 履行期限应明确具体,地点应清晰无误,方式应符合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
(七) 违约责任条款的起草
所有合同均应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纠纷的妥善处理。违约责任应与义务相适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双方可协商约定。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通常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起草时应明确选择何种方式,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其他条款的起草
合同其他条款的起草应根据《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性质要求以及一方当事人的特定需求进行。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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