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主要区别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未能及时行使诉权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则是股东因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直接提起的诉讼。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两种诉讼类型的区别:
一、产生原因差异
股东权利可分为个人性权利与公司性权利。个人性权利是股东依法或公司章程单独享有的权利,如分配权、认购股份权等。公司性权利则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相关,股东无法单独实现,如投资收益权等。股东派生诉讼源于公司性权利因公司遭受侵害而间接受损,且在公司未起诉时,股东可代为提起。而股东直接诉讼则因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而引发。
二、诉讼性质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是股东监督、纠正公司不当行为的共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则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自益权,诉讼成功后的利益不归公司所有。
三、诉权依据有别
派生诉讼提起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源于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二者缺一不可。而直接诉讼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
四、诉讼目的各异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为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提起诉权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同时也间接维护自身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是直接受害者,提起诉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身利益。
五、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胜诉利益归于公司,败诉则由原告股东承担诉讼费用,且判决对公司产生既判力。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享有的形式与实质诉权合一,胜诉或败诉的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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