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出资时,需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货币出资:若股东选择以货币形式出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非货币出资:若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价值,确保不虚高或低估。随后,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验资证明:股东在全部缴纳出资后,需由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签订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全体股东应签订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书,明确出资额度、期限和形式,并对出资形式的财产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设立临时账户:如约定立即实缴部分或全部出资,公司应根据股东约定设立临时账户(或约定个人账户作为临时账户)。股东应在约定期间内将货币出资汇入该账户。
实物出资交付: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应协商确定或指定财物保管人,及时交付实物,并由保管人出具收到证明。
产权变更登记:对于需变更产权登记的实物出资,股东应暂将权属证明交付保管人或承诺公司设立后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设立后,应根据约定或法定时间为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工业产权出资登记:以需登记的工业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变更权属登记,并将技术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备存。对于不需登记的工业产权,如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也应将技术约定为公司所有,并移交相关资料。
著作权出资处理:以著作权出资的,如需登记,应将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登记变更为公司所有;如不需登记,应交付授权文书、权利记载文本等财产性文件。
其他无形财产权出资:对于需经登记的其他无形财产权,如土地使用权等,股东应在公司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无需登记的,应移交相关权利记载文件和资料。
股东出资证明书
公司名称:_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_年月_日
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
增加资本:万元,增加日期:年月_日
股东出资信息:
出资证明书编号:_年月日
出资证明书核发日期:年月_日
特此证明!
_公司
_年月_日
(注:本出资证明书需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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