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限为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若超过此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将自动消灭。此外,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若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同样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明确为一年,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需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权利,否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附属于债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性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则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二)当事人受胁迫时,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同时,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同样消灭。
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时限尚未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指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情形的,债权人同样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明确,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行使撤销权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合同自始无效;
返还财产;
折价赔偿;
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指出,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