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均以公开方式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庭审,并准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这意味着,除休庭评议环节外,法庭的全部活动均公之于众。
具体而言,公开宣判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理案件,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环节,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公众可旁听,新闻媒介亦可采访报道。
二是审判公开,即公开宣判判决书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些内容应以公开形式宣布,允许新闻记者报道,法庭亦应向社会公告。
三是审判公开的对象广泛,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
以下是公开宣判的详细流程:
开庭前的准备:各方人员入场,书记员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场,并宣布法庭纪律。随后,法官们入场,全体起立致敬,审判长敲响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情况,介绍审判人员,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回避申请,若无则继续审理,若有则延期审理。
法庭调查:原告代理人宣读代理词,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辩护词或答辩词。随后,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的采纳与否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举证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次发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刑事案件)或双方当事人最后发言(民事案件):审判长认为辩论已充分,事实已清晰后,结束法庭辩论,进入此环节。
合议庭退庭评议:合议庭成员秘密讨论判案方案。
当庭宣判(较为少见)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判结束后,审判长敲响法锤,宣布退庭。
此外,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文书: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后,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民事决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特殊而紧迫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所制作的司法文书。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过程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