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周某的母亲在骑行至一处铁路道口时,被疾驰而来的货运机车撞伤,经抢救无效身亡。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因违章通过道口,应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自2006年起,周某的母亲长期居住在杭州,从事医药销售工作,独自抚养儿子并赡养父母。
2010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为该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根据解释,铁路运输企业应对铁路事故中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企业赔偿责任;若受害人无视值守人员劝阻、禁行警示信号或标志强行通过道口、人行过道,或沿铁路线路行走、坐卧,且企业能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赔偿金额取决于周某母亲是否存在“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或标志强行通过道口、人行过道,或沿铁路线路行走、坐卧”的行为,以及铁路运输企业能否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经查证,周某母亲未出现上述行为,且铁路运输企业无法证明已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的事由及比例)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其他防护设施,或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或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根据受害人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具体处理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受害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的,企业应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受害人仍实施上述过错行为的,企业应在全部损失的20%至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的事由及比例)
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导致人身损害的,按前条规定处理。
若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沿铁路线路行走、坐卧,且铁路运输企业能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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