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需依据具体情形判定。若事实清晰,当天即可出具。若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对于一般交通事故,若事实简单、责任明确,负责处理的交警通常会在当天或次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若事故中涉及人员受伤、死亡等后果,需进行现场勘查及相关技术鉴定,交警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由于涉及勘查、走访、鉴定等多种技术手段,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难以确定。但多数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给事故双方。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需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如需延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若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仅涉及赔偿问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自行协商。此方式适用于小额案件或简易案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均无违规驾驶行为(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
双方一致请求交警调解。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生效,随后按约定履行赔偿。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裁决的方式。
需注意的是,事故认定书并非不可更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证明有异议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证明有异议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指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后,原办案单位应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证明。若重新调查需检验、鉴定,原办案单位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重新认定后,原办案单位应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