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老同学乙共同投资一家IT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资金全部由甲提供。然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仅为乙,甲仅持有10%的股份。在此情况下,甲应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为实际出资人,乙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这种情况属于“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目前,委托代持股权的当事人权利尚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会认可委托人(实际出资人)为实际股东,有时则仅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准,导致实际出资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名义股东可能在法律上成为真正的股东,从而剥夺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鉴于法律上的缺陷及道德风险,建议尽量避免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实际出资人应坚决要求在工商备案中登记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法》规定,工商备案中的股东资格具有明显的证据优势。若采用股权代持方式,日后公司的股份转让、增资等重大行为,实际出资人将丧失控制权。
本案中的甲实际为该IT企业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天使投资人是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或机构,对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直接投资,属于自发且分散的民间投资方式。对于IT创投型企业,早期资金至关重要,天使投资人的地位极其重要,对公司生存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其作用远高于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因此,在全部投资均由一人出资的前提下,20%的股份较为合理。
若实际出资人确实需要采用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为保护自身权利,应围绕证明公司股东或多数人认可实际出资人为实际股东的目的保存证据。可保存的证据包括投入资金的银行转账记录、公司内部认可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等。此外,出资人应参与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避免出资行为被认定为借款。
无论采用何种投资方式,公司章程均具有重要地位。此处所指的公司章程是指在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法律文件,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应记载股东出资比例、出资金额、分红方式以及公司增资、减资、引进风险投资等相关约定,对日后出资人与公司的合作或纠纷处置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股权代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有其存在的特殊原因。当实际出资人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投资时,应尽量保存能够证明自身股东身份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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